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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果然孤陋寡聞,對於香港司法制度一竅不通,今晚新聞報導聽得嘖嘖稱奇。

原來上訴可以又回到原來的法官再判一次,這條何官又真的打倒昨天的我,那麼稀鬆平常。

究竟他是的確覺今是而昨非,還是為了力挽過街老鼠的形象,抑或是要洗底?

或者,難道是司法界權威人士各方人馬要求他別連累街坊,必須證明現有制度行之有效,以免最終真的要面臨司法改革,推出量刑委員會等,法官權力從此不再無與倫比?噢!如果真相是這樣的話,就太黑暗了!太恐怖了!太令人難以不相信了!

上訴原來是讓法官可以重判一次,即是拿正牌官方批准彈弓手,是要方便誰呢?

果然有不滿要發聲,否則不用旨意改判了吧!只是,發聲可能在明在暗,社會輿論壓力是在明,在暗的又有多少曾經發生呢?

一般商店投訴都不會回到當事人吧,上訴竟然不如投訴?

一個上級給下屬年度績效評分尚且不會彈弓手啦,法官判刑居然還不如績效評分嚴謹?

如斯司法制度,其反智、無腦、白痴、低能、弱智、戇居,背後反映的狂妄自大、專橫跋扈,真是令人作嘔!

 

以下轉自明報:

設計師藏彈簧刀火機原判社服令 裁判官何俊堯覆核改判囚2個月 稱受上訴庭判刑原則約束

玩具設計師於去年民陣發起的元旦大遊行當天,管有彈簧刀、打火機、噴漆等,早前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害財產兩罪,去年8月被判處社會服務令100小時,律政司同月底就刑期提出上訴,案件今(2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裁判官何俊堯稱判刑時未有足夠考慮律政司提出的相關因素,改判即時監禁兩個月。

被告陳景勝(28歲)承認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處外,管有一把彈簧刀、一個打火機、一個槌及一罐噴漆。

律政司代表陳辭指出,基於公眾利益,被告的背景及年紀都是微不足道,判刑時應考慮阻嚇性及懲罰性,加上他管有多項物品且種類多,其中打火機及油屬易燃物品,可作破壞,特別在香港的擠迫環境中,若用火製造破壞有相當的潛在風險,又稱案發當日下午起及遊行後有出現破壞行為,可見案情和控罪均屬嚴重,根據案例應判即時監禁。

被告一方陳辭時稱,如判刑時亦考慮其他人的破壞行為對被告不公平,加上沒證據證明他有參與其中。

何官最終接納律政司陳辭,並稱上訴庭頒下的判刑原則都有約束力,即使答辯人認罪,拘留式的刑罰才可反映案情嚴重及其罪責,判處被告監禁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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