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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官治港」非始於今日,回歸多年早已感受甚深。

政府施政失誤有立法會監察;立法會議員表現欠佳,市民可以憑選票決定其去留;許多有爭議的議題可以訴諸法律。然而,如果法庭判案有欠公允呢?呵呵!

香港2019年發生的暴亂引發一連串案件,其中不少裁決、判刑、保釋批准等,令社會譁然。網上以冼國林於他頻道《冼師傅廣場》說的最清晰明白,有理有節,知道的就知道,這裡不詳述。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天發表聲明,全文見:

https://www.hkcfa.hk/filemanager/common/pdf/Statement%20by%20CJ%20of%20CFA%20(23%20Sep%202020)%20Chi.pdf

以下新聞轉載自星島日報:

馬道立強調對法官批評須有理可據 司法機構絕不應被政治化

2020-09-23 15:03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因應近日出現不少關於法院及法官多個司法裁決的評論、意見及批評,在今日發出聲明,重申香港執行司法工作的數個基本原則,指評論法院及法官的工作時,必須牢記這些全部來自《基本法》的原則,這點至為重要。《基本法》確保法院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力,明文說明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馬道立在聲明中強調,法官的憲制規定職責是,在行使司法權力時,以法律為依據,別無其他考慮。法官這項憲制職責不包括對政治問題或爭議作出裁決。是故,法官必須不受任何性質的政治考慮所影響。法院作出裁決或處理案件時,不能出現實際或觀感上的偏頗。法院向來只遵照法律作出裁決及處理案件,不會考慮任何外來因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人可凌駕於法律之上。法官有憲制職責,無懼無偏地執行司法工作。

馬道立又提醒,必須緊記的是一些處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其中首要的是公平審訊的要求。其他的原則包括:無罪假定、法庭必須在控方已履行其舉證責任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才可定罪的規定,以及上訴的權利。
   
聲明中特別提及保釋、判刑、上訴及覆核這些議題。這些議題亦是刑事案件中引來評論、意見及批評的幾個層面。重要的是,這類評論、意見及批評必須有理可據,並對相關的背景有正確的理解。在這方面,司法機構也必須恰當地理解律政司司長(代表公眾利益對刑事罪行進行檢控)的角色及責任。
   
馬道立表明,法官必須不偏不倚;不然的話,有多種途徑可予以糾正。被告人或控方(即律政司司長)可提出上訴、覆核,或申請取消法官審理有關案件的資格,亦可按既定的投訴機制向司法機構投訴。


馬道立認為,法院及法官誠然可以被批評,但批評必須有理可據、理由充分及恰當地提出,否則會損害公眾對司法的信心,最終危害香港的法治。司法機構及其職能絕對不應該被政治化。

 

馬道立如斯聲明,只是講一次「阿媽是女人」,而且本末倒置。

一·「是故,法官必須不受任何性質的政治考慮所影響。法院作出裁決或處理案件時,不能出現實際或觀感上的偏頗。」原來你是知道的,法官判案不應被政治影響。現在正是有人認為偏頗,即至少觀感上偏頗啊!

二·「評論、意見及批評必須有理可據。」「被告人或控方(即律政司司長)可提出上訴、覆核,或申請取消法官審理有關案件的資格,亦可按既定的投訴機制向司法機構投訴。」這不是萬能插頭式回應嗎?試想假如特首、政府官員、警隊、公眾人物、企業、個人等遭受批評是否都可以用如斯官腔回應?

三·「司法機構及其職能絕對不應該被政治化。」原來你是知道的,那麼現在司法機構有沒有政治化呢?是被社會政治化還是法官自己政治化呢?

四·對於社會的質疑,馬道立不是應該要釋疑嗎?他有針對批評的重點釋疑嗎?例如有傳他列席一個所謂研討會,其中高級法官疑對裁判官引導判案方向,是否真有其事呢?實情是什麼呢?

五·你批評要有理據,不滿就隨便投訴。這種態度,是發晦氣、挑戰還是威嚇呢?

六·單單指出批評要「有理有據」而不就個別批評評論,疑似暗指批評者無理。這種語言偽術,會否太低級幼稚了點?何以服眾?還是不需要服眾?

七·投訴或上訴的盡頭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假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一丘之貉,蛇鼠一窩,那麼還有什麼機制呢?

司法獨立固然重要,但是司法獨立,並非司法獨立王國。

目前為止,還未看見有人發起對馬道立的抗議或遊行,可見某些香港政治黨派是多麼單純,政治能量是多麼的低。

至於馬道立今天的新聞,令我馬上想起馬師曾在《審死官》中的對白:

哈哈!官喎!官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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